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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进出平衡”政策解读 2023年06月25日

适用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施年度“进出平衡”。耕地“进出平衡”实施范围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入”。

“耕地转出”情形。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可以转出的情形:

1.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符合标准的绿化带、绿色通道)工程;

2.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特色农业项目或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3.农民合作社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经批准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农业项目;

4.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农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设施、农田防护林等工程;

5.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

6.按规定可以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

禁止“耕地转出”情形:

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禁止转出的情形:

1.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期内或指标库内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一般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除外);

2.违规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3.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4.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5.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的可不列入耕地转出范围。

“耕地转入”情形。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非耕地可以整治为耕地。优先考虑标注恢复属性地类(包括即可恢复地类、工程恢复地类)、自身规模较大的地块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整治为耕地。

禁止“耕地转入”情形: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区、盐碱化、土壤严重污染等区域内新垦造或复垦耕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

全媒体记者 余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