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积刻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义人社罚告字〔2023〕第00008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已查明,2023年8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义人社监询字(2023)362-15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9时携带相关材料到义乌市北苑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接受询问,你公司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有证据一: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证据二:义人社监询字【2023】362-15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1份,证明了你公司已收到本机关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等事实;证据三:对吴××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按该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等事实等。
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2项关于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中第2款的基准:②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石圣龙、杜国君
联系电话:0579-85435271
联系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91号206室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