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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年11月14日

义乌市乾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浩南与被申请人义乌市乾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浙义乌劳人仲案(2023)55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4028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被申请人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