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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扣钱 法不容 2024年08月09日

上海黄浦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企业多扣员工工资案。在某医疗公司工作的江某,月薪基本工资24000元,内勤绩效6000元。公司规定,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9400元。江某不服,双方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其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部分工资。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

经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781.90元,故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

这正是:

我劳动,你付费,本是平等的地位。

岂容任性乱扣钱,须知国法不可违!

又云:

你的地盘你任性?你想罚款拦不住?

于法无据须纠正,国法能管企业主!

杨光洲 毕传国 诗/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