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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要求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 2024年08月18日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是金融机构一切活动必须坚守的底线和红线。8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7日。过渡期为《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先进、全面覆盖、权责清晰、独立权威、务实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政策要点一览:

●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是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金融机构应当在所设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合规官是本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金融机构总部、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首席合规官、合规官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针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内设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扣减建议、岗位调整建议、降级建议等,并有权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落实问题整改。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合规考核垂直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员工考核、人员任用及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